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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监督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诉讼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公平不济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与政府有关的城乡规划行为 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建设活动有关的行为 与编制规划有关的各种行为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公平不济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监督员制度,应当从国务院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诉讼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与城乡规划的编翩,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建设活动有关的行为 与政府有关的城乡规划行为 与编制规划有关的各种行为
国务院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公平不济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国务院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公平不济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国务院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与城市政府有关的城乡规划行为 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有关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建设活动有关的行为 与编制规划有关的各种行为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乡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