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 300 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 300 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