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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期限( )个月以上的,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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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源行收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对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可以实行长期租赁  租赁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对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可以实行长期租赁  租赁期限3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半年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不可以转让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规定了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的幅度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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