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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课征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飞机场跑道可享受减征优惠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期限未恢复原状的,到期后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半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日 契税的纳税期限为10日
耕地占用税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占用农用土地建造住宅,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再退还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30%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暂时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4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退还老宅占地的,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不退换已纳的耕地占用税 退换一半已纳的耕地占用税 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协商退还一部分已纳的耕地占用税
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退还耕地占用税 各地区自行确定是否退还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农田水利不论是否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耕地,均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保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