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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清算交收时,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到期清算交收时,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到期清算交收时,购回价格=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计算违约金时,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允许托管行就其客户达成的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直接与结算机构交收 托管行客户达成的交易,必须由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 一类指令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交资料转化而成的交收确认指令 二类指令指涉及境外券商的股份转托管指令
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数量必须是1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2万手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包括初始清算交收和到期清算交收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计算和发布 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发布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质押冻结期间债券的利息归证券交易所所有 质押式回购期限最长为1年,在1年之内由投资者双方自行商定回购期限 在质押式回购中,交易双方需要商定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购债券数量 在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前,应签订质押式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参与回购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均可折成标准券
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数量必须是1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2万手
到期清算交收时,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x成交金额÷100 到期清算交收时,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x100x回购天数÷360 到期清算交收时,购回价格=成交年收益率x100x回购天数÷360 计算违约金时,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x违约天数x违约金比例
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量必须是1000手及其整数倍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2万手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包括初始清算交收和到期清算交收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计算和发布 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发布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防止在市场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交收会使风险积累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贷银对付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地区)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
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5 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5 成交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交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集中交收账户进行,不需要另外开立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中,债券面额1000元规定为1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0元标准券为1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为“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