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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获利能力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已获利息倍数等于税前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率 已获利息倍数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 在进行已获利息倍数指标的同行业比较分析时,从稳健的角度出发应以本企业该指标最低的年度数据作为分析依据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连续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筹办期内的非生产性经营所得 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该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开业的第一年获利,但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 开业的第一年获利,但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有亏损的,可按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如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论亏损还是获得利润,均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如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由企业选择以开业当年或下一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已获利息倍数也被称为“利息保障倍数” 债权人通过计算已获利息倍数来测试债权人投入资本的风险 已获利息倍数的重点是衡量公司支付利息的能力 采用公司连续几年已获利息倍数最高年度的数据,可保证最低的偿债能力
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收入总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营业年度 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法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不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软件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可以加计扣除
税率减按10%,从获利年度起一免两减半 税率减按15%,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税率减按15%,从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税率减按24%,从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