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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全案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立案提审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立案提审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应当判决撤销一审裁定 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应当决定撤销一审裁定 可以查明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此可以再次上诉
应当判决撤销一审裁定 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应决定撤销一审裁定 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此可以再次上诉
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 应决定撤销一审裁定 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此可以再行上诉 应当判决撤销一审裁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时,不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但可以将其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㈩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时,不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但可以将其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全案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