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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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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第5年统一按法定税率征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对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纳税人骗取财税[2013]118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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