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1%,即可推定甲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甲公司、乙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68%,其中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2%,则甲公司和乙公司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78%,其中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5%,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8%,则丙公司不应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78%,其中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5%,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1%,则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