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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完全自治权 中央授权之外的剩余权力 特别行政区本身固有的权力 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作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 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的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