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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实际利用状况 设定内涵条件下的评估地价 现状条件下的评估地价 评估时间
监测点地价为土地使用权价格,且考虑他项权利限制 监测点设定内涵条件下评估地价所对应的年限均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监测点现状条件下评估 地价所对应的年限是相应用途的剩余使用年限 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每一个监测点应由两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并签字 每一个监测点应由一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并签字
地价监测点为形状规则,独立宗地或者地块,具有明确的界限 地价监测点现状的容积率、开发程度、面积规模等.应与所在级别和地价区段的设定状况相近 地价监测点总数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等级、建成区面积等因素确定,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 60个 地价监测点的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1~2个
政府为了明示土地价格、为其他价格类型提供参考而设立的价格 出让、转让目的下采用的价格 城镇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监测点地价 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农地综合区片价
监测点现状条件下评估地价与设定内涵条件下评估地价分别评估,评估值为监测点地面价 监测点地价为土地使用权价格,并考虑他项权利限制 每一个监测点应由两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并签字 监测点地价评估报告采用统一的格式 每一个监测点应由一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并签字
监测点价格须反映监测期内地产市场的客观状况,评估时可直接按土地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监测点地价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基本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取路线价法、市场比较法测算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某商业地价监测点季度监测价格 实施年度地价监测时,地价监测点价格评估的估价基准日确定为每年的1月1日
监测点现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市场水平 监测点实际成交价格水平 监测点在设定内涵下所在区域土地的平均客观价格水平 监测点在设定内涵下所在区域土地的最高价格水平
地价监测点价格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剩余法等 监测点地价应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评估 利用地价监测成果可实现对基准地价的更新 地价监测以年为固定监测周期 地价监测主要工作成果是基准地价更新数据
①确定地价动态监测的范围;②建立以地价监测点为基础的数据源;③采集并处理监测数据;④根据监测目标建立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体系;⑤计算各类地价动态监测指标;⑥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⑦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⑧发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信息 ①建立以地价监测点为基础的数据源;②确定地价动态监测的范围;③采集并处理监测数据;④根据监测目标建立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体系;⑤计算各类地价动态监测指标;⑥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⑦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⑧发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信息 ①确定地价动态监测的范围;②建立以地价监测点为基础的数据源;③采集并处理监测数据;④根据监测目标建立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体系;⑤计算各类地价动态监测指标;⑥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⑦发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信息;⑧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①确定地价动态监测的范围;②建立以地价监测点为基础的数据源;③采集并处理监测数据;④计算各类地价动态监测指标;⑤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⑥根据监测目标建立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体系;⑦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⑧发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信息。
土地条件 环境条件 人口密度 土地利用状况 开发程度
地价监测点为形状规则,独立宗地或者地块,具有明确的界限 地价监测点现状的容积率、 开发程度、 面积规模等, 应与所在级别和地价区段的设定状况相近 地价监测点总数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等级、 建成区面积等因素确定,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60个 地价监测点的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l~2个
监测点价格额反映监测期内地产市场的客观状况,评估时可直接按土地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监测点地价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基本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取路线价法、市场比较法测算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某商业地价监测点季度监测价格 实施年度地价监测时,地价监测点价格评估的估价基准日确定为每年的1月1日 监测点地价应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评估
地价监测点价格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剩余法等 监测点地价应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评估 利用地价监测成果可实现对基准地价的更新 地价监测以年为固定监测周期 地价监测主要工作成果是基准地价更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