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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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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依据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法解释除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也要遵循法律解释的具体原则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在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的税法效力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税法效力  对同一事项新、旧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对同一事项新、旧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旧法的效力优于新法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税法的效力最终归结为对时间的效力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我国税法一律在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发生效力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可以兼顾税法实施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的税法生效方式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我国税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即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的问题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一般情况下,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相遇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高的税法是无效的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大多采用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税法的字面解释是按照文义解释原则,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对同一事项新、旧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的税法效力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税法效力  适用“有利溯及”原则,主要是从强化税收征管角度考虑的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或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适用“有利溯及”原则,主要是从强化税收征管角度考虑的  特别法的税法效力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税法效力  对同一事项新、旧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有关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对税收法规可以做出立法解释  税法的行政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约束力  税法行政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具备相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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