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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国家污染物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指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保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污染排放标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 有关水行政管理机构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构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出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须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