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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之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 )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年限,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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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汇出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B)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有所得  (C)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部分所得  (D)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用借入的资金  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清算所得  转让债券所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性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有亏损的,可按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如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论亏损还是获得利润,均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如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由企业选择以开业当年或下一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办第一年亏损30万元,第二年盈利20万元,可以第二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当年所获利润不用缴纳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并于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为获利之前  企业法定减免期为2000-2004年,2002年出现亏损,法定减免期可推延至2006年  
偿还外债利息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汇出  
筹办期内的非生产性经营所得  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该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开业的第一年获利,但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  开业的第一年获利,但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  
偿还外债利息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汇出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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