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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所损毁的土地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复垦后,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可以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评价标准 土地安全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复垦土地时,污染物浓度应该满足土壤质量标准要求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监控制度 土地复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 土地复垦评价制度
历史遗留损毁的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复垦土地时,污染物浓度应该满足土壤质量标准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 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可以用作土地复垦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谁损毁,谁复垦” “谁破坏、谁恢复” “谁批准、谁负责” “谁破坏、谁补偿”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复垦,应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则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地下采矿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露天采矿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道路施工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 受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的土地复垦后,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剥离拟损毁耕地、林地、牧草地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地下采矿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露天采矿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道路施工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所在村 土地所在乡(镇)政府 土地现在使用单位(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烧制砖瓦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露天采矿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挖沙取土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