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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刷、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面积测算有误差 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过失行为 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仿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收回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刷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非法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 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仿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收回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刷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 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仿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收回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刷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印刷、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面积测算有误差 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过失行为 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不移交有关资料或移交的资料错误的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过失行为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登记证明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作案工具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行为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