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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票据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 一般票据行为 汇票的独有票据行为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 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出票、 保证、 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 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 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做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 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
贴现是一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贴现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银行享有对汇票所有债务人的追索权 出票人在票据业: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接受贴现票据的银行可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以此票掘进行贴现,接受贴现票据的银行可享有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当事入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因欺诈而取得票据的行为 因胁迫而取得票据的行为 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行为 因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行为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出票、保证、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只是签章行为无效,并非票据无效,票据上的有效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欺诈,偷盗,胁迫和恶意而取得票据的,取得票据行为无效并非票据无效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否则该票据持有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只是签章行为无效,并非票据无效,票据上的有效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欺诈、偷盗、胁迫和恶意而取得票据的,取得票据行为无效并非票据无效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否则该票据持有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再追索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 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出票、 保证、 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