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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具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有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可分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镇的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发展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省域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一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一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一一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村规划一一 乡规划(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村规划——乡规划(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详细规划可分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有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