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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由省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 并处相应罚款 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可更改, 发现任何错误, 均需退回申请人重新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便于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 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 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 可以不给任何通知 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 要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可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可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可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可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