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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有损坏时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妥善保管质物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将质物拍卖、变卖 赔偿损失
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有剩余的再依次抵充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出质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质权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可能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意外造成质押财务毁损、灭失,无需赔偿 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转质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动产质押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拍卖、变更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质权人所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均免除担保责任 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提存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返还质押财产,也可以主债权到期时返还
出质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返还质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无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将质押财产提存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申请变更质押财产 要求质权人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债务人被留置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质权人不知道质物有隐蔽瑕疵,而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
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妥善保管质物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质物 向质权人索回质物 将质物拍卖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