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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厂可以要求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木材公司应向木器厂承担违约责任 木材公司应向家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木材公司和家具公司应向木器厂负连带责任
甲市A区的张三和B区的赵武因财产权益发生纠纷,不可以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由C市法院管辖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书面约定发生纠纷时由A市或者B市人民法院管辖 甲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位于C市),书面约定由D市法院管辖
2019年6月1日 2019年6月15日 2019年6月20日 2019年9月25日
甲建筑公司与乙钢厂签订合同购买200吨普通钢材,双方约定3个月后交货,1个月后乙钢铁厂告知甲公司本企业转为生产特种钢,现有库存的普通钢材仅剩30吨无法履行合同 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服装,双方谈妥4月1日交货,由于暴雨导致运输困难,乙服装厂于4月3日才将服装运至甲公司 赵某定于2018年1月14日结婚,与某酒店签订合同预定酒席30桌,并交纳定金2万元,1月10日酒店电话通知赵某,由于装修工程尚未完工,酒店于1月18日才能营业,并询问赵某是否可以改期 赵某订购一红木家具,双方谈妥4月1日交货,4月1日赵某向家具厂催要,家具厂声称家具运输过程中碰坏,需要返厂重做,并与赵某约定10日后交付,但直至4月15日家具厂仍未交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事先未约定管辖法院,后合同产生纠纷,甲乙达成一个补充协议,由无任何关系的A市法院管辖,以保证公正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由B市法院管辖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书面约定发生纠纷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甲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位于A市),书面约定由D市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当事人为某厂及李某 买卖合同主体应为某厂与李某、王某 买卖合同中王某、李某对某厂承担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中,若无确切证据该合同只约束李某与某厂,其主体应为王某与某厂
11月14日 C,12月1日 12月14日 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001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