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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债券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 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由保荐机构进行的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 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但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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