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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时,经院长指定,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担任审判长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作出决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可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合议庭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按照60%以上多数作出决定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合议庭成员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庭实行集体审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案件审理中的重大事宜
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又可适用独任制 实行合议制案件审理的一切活动都要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
一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第一审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分别行使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 第二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发回重审可以由原合议庭重审 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