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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工企业承建乙公司综合楼一幢。根据施工合同,乙应于2004年4月1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乙届时未予支付。甲在索要余款过程中,依次经过以下环节,综合考虑各环节,其中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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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8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1年,2008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8年1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2009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09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总承包企业  施工分包企业  
2007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8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8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9年4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3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08年1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 自己概不负责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乙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乙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待定,但乙公司应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不支付价款  
合同无效,但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  合同无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付款  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  
2006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7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7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8年4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8年3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而拒绝支付  
2006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7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7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8年4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8年3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04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5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5年1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2006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06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15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15年年底一定付款  2015年1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2016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16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4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5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5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5年1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2006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2006年5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无效,但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  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付款  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但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  合同无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付款  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乙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乙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待定,但乙公司应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不支付价款  
2006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7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7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8年4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8年3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工程全部分包施工  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  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合同无效, 乙公司无权恳求甲公司付款  合同无效, 但乙公司有权恳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  合同有效, 乙公司有权恳求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有效, 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  
2004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5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5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5年1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2006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06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7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7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8年4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8年3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07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2008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1年,2008年年底一定付款  2009年4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3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2008年1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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