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教师资格为全日制护理专业本科毕业, 工作两年以上; 或非全日制护理专业本科毕业, 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 指导教师应对见习阶段的全部教学活动负责, 学习和掌握见习大纲要求, 结合临床实践, 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安排进行备课, 了解学生的情况, 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指导教师应根据见习内容选择典型病例, 同时准备相关的病历资料, 并做好患者支持培养未来医学人才的思想工作, 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 见习结束后, 对每轮见习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书写评定结果反馈至护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