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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配合监管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落实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控制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谎报食品安全事故 瞒报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级) 重度食品安全事故(Ⅱ 级) 中度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轻度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立即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单位,除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还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接收病人治疗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接收病人治疗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度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中度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轻度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食品安全风险预测
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 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组织制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轻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扩大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救治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组织调查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立即销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企业应不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