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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级) 重度食品安全事故(Ⅱ 级) 中度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轻度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部门规章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省政府文件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度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中度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轻度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食品安全风险预测
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组织制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轻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扩大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救治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组织调查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企业应不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