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初次登记不强制,但一经登记即进入强制登记状态 登记机关只在登记簿上登记,不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凭证 土地登记簿的编成以土地权利人登记的次序为标准编成 土地权利人以静态登记为主 土地登记机构负有赔偿责任
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的可申请补发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土地权利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的,可申请补发 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帮助土地权利人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 查询土地登记材料 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审核、注册登记、注销(收回)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审核、注销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注销(收回)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审核、注册登记、注销(收回)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注销登记申请、审核、注销(收回)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序号” “经办人” “土地权利人地址” “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
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注册登记→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审核→核发证书 注册登记→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申请→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是指经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申请国家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册的事实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 土地权利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为保证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后,国家主管土地登记的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查验
代理办理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代理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代理查询土地权属资料 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当土地登记簿中宗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要在原《土地登记簿》上进行修改 在更正登记中,除土地权利人和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情况外,其他类型的更正登记一般均可在原土地权利证书上进行更改 在更正登记中,涉及土地权利人和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应收回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申请国家主管机关将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册的事实 登记决定土地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 土地权利的各项变动都要经过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主管土地登记的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土地权利归属来源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可 主管土地登记的机关必须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有关土地权利归属来源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者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地籍管理工作 地籍管理的主要规则
土地灭失证明文件 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由土地登记机关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交换协议书
土地登记 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土地使用权的总登记 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应注销破损土地权利证书 人民政府进行查验是否确须换发 提交换发土地权利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权利证书 换发土地权利证书,应以原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换发日期
经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申请国家主管机关将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册的事实 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 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国家主管土地登记的机关可以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有关土地权利归属来源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
土地权利变动的申请权 土地权利变动的请求权 土地权利更改的申请权 土地权利转让的请求权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的,可申请补发 土地权利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土地登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