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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原规划的事实状况进行总结
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规划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予以公布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加以采信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情况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才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所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规划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对其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保留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下级冬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