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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未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 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等资料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 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借款人有危及贷款人的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人可以在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贷款人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按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保持经营的赢利性,不得亏损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 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用贷款在有价证券、 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未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 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
借款人只能向一个贷款人申请贷款 贷款人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切资料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对贷款办理担保或抵押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按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自由使用贷款 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向第三方转让债务时,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且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将债务全部、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各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依法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接受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