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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属于依职权的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属于自由裁量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属于羁束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属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发票管理,包括代开发票 行政奖励行为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通知纳税人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不得违规开征、 停征税款 税务机关不得违规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不得违规多征、 少征税款 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委托的行政单位可以进行税款的征收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不需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出数相赔偿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害人本人 赔偿请求人对自己的请求应当提供证据
国务院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调解必须坚持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强迫和非法调解 进行调解的范围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三个方面 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赔偿调解书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随时可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税务机关进行行政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是税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必须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一种刑事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和标准都是确定的, 赔偿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赔偿请求人取得行政赔偿只能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税务机关进行行政赔偿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可以适用调解 必须适用调解 不能适用调解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