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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日 2003年7月1日 2007年5月1日 2007年8月1日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一些已经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犯罪的判决,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死刑判决是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应当报最高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重审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有的7项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被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6年L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__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