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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企业出售住房的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电信企业的电话初装基金不计征所得税 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财政拔款 接受捐赠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财政拨款 接受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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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去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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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