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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在( )以上的,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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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审计机构  发行人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律师  
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获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能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  
我国的股票发行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方式,不允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__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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