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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 )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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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伪造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退回并要求补正或者更正  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不予办理  
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伪造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退回并要求补正或更正  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不予办理  对人为是违反国家统一会计的应当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财务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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