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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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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不予办理  
责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令调查取证  
财务信息编报情况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收支管理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不予办理  对人为是违反国家统一会计的应当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财务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国家统一的企业制度规定  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我国统一的企业制度规定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国家统一的企业制度规定  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我国统一的企业制度规定  
国务院审计机关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银行业协会  财政部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国家统一的企业制度规定  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我国统一的企业制度规定  
会计资料的生成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地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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