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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1%建立 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首次就业地 各阶段就业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待遇领取地
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1%建立 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 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对随军未就业配偶的保险金缴纳情况予以审查
未就业随军家属已就业且有收入的 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约的 军人服现役的
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电话或口头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有个人收入,并将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 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 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军人伤亡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 退役养老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 退役医疗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