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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 劳动监察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企业使用童工现象 做好孤残儿童、弃婴救助工作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孤儿福利保障工作,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制定落实孤儿养育标准 做好孤寡老人的供养服务工作;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2(起/万户)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残疾人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在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通过继承等方式拥有财产权利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加强返乡未成年人的工作安置 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 注重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 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就业培训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留守儿童管理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