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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即凡是“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其中把报私怨而枉法的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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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吏是大司寇  西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廷尉  东汉时期中央最高监察官是御史大夫  北齐时期廷尉扩充为大理寺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五听”  “五过”  “五刑”  “五罚”  
小司寇  大理寺卿  大理  司寇  
三宥  三刺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中道”、“中正”、“中罚”  
西周手工业中冶铜业十分落后  西周社会的腐败现象严重  西周社会呈现等级森严的特征  西周时期鼎是贵族的专用品  
西周时期,法官通过“五听:”和“三刺”来断案,将案件区分为狱和讼,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秦朝时将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法律鼓励告奸,但禁止“非公室告”,即使告发厂,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予以处罚  《唐六典》规定“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法官必须回避与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的案件  宋朝时如果犯人否认口供,则案件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若改法官审理,称为别移,若改为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推  
遂士  卿  乡士  大司寇  
西周时期,法官通过“五听”和“三刺”来断案,将案件区分为狱和讼,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秦朝时将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法律鼓励告奸,但禁止“非公室告”,即使告发了,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予以处罚  《唐六典》规定“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法官必须回避与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的案件  宋朝时如果犯人否认口供,则案件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若改法官审理,称为别移,若改为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推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畏权势而枉法  贪赃受贿而枉法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类推原则  最能体现西周时期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西周时期有关“质剂”和“傅别”的划分体现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上下比罪原则  同罪异罚原则  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的诉讼分为“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狱”,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断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听讼”  “五听”是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刺”制度,应先交国人讨论,国人不能决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的,交给所有群臣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  
畏权势而枉法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贪赃受贿而枉法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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