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吏是大司寇 西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廷尉 东汉时期中央最高监察官是御史大夫 北齐时期廷尉扩充为大理寺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三宥 三刺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中道”、“中正”、“中罚”
西周手工业中冶铜业十分落后 西周社会的腐败现象严重 西周社会呈现等级森严的特征 西周时期鼎是贵族的专用品
西周时期,法官通过“五听:”和“三刺”来断案,将案件区分为狱和讼,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秦朝时将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法律鼓励告奸,但禁止“非公室告”,即使告发厂,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予以处罚 《唐六典》规定“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法官必须回避与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的案件 宋朝时如果犯人否认口供,则案件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若改法官审理,称为别移,若改为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推
西周时期,法官通过“五听”和“三刺”来断案,将案件区分为狱和讼,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秦朝时将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法律鼓励告奸,但禁止“非公室告”,即使告发了,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予以处罚 《唐六典》规定“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法官必须回避与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的案件 宋朝时如果犯人否认口供,则案件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若改法官审理,称为别移,若改为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推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畏权势而枉法 贪赃受贿而枉法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类推原则 最能体现西周时期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西周时期有关“质剂”和“傅别”的划分体现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上下比罪原则 同罪异罚原则 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的诉讼分为“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狱”,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断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听讼” “五听”是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刺”制度,应先交国人讨论,国人不能决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的,交给所有群臣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
畏权势而枉法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贪赃受贿而枉法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