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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持股单位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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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国家根据需要,不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可由拟上市公司自行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  评估并非必经程序,可直接协议作价入股  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根据需要,国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  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缴纳土地租金。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  授权经营。对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租赁和抵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租赁和抵押  
可由拟上市公司自行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界定为国家股  评估并非必经程序,可直接协议作价人股  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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