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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珍妮 王某、张某 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刘珍、刘芳
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李某在2014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李某和尹某从2011年5月至今,一直分居 李某于2014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13年10月生育一子
李某、珍妮 王某、张某 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刘珍、刘芳
应当不处罚 应当从轻处罚 应当减轻处罚 应当免除处罚
张某在知道受遗赠后,如果一直未作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张某在知道受遗赠后,如果一直未作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张某在知道受遗赠的第三个月时表示接受遗赠,则不能获得受遗赠 遗产分割时,张某接受遗赠可获得2万元,其余的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离婚可以在法院进行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 对现役军人的离婚,没有规定特别内容 若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问育有一子,则二人离婚后,一方因此可以解除与孩子的抚养关系 二人对其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
李甲可得遗产2250元,李乙可得遗产2250元,林丙可得遗产750元,徐某可得遗产750元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2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1000元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1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500元,徐某可得遗产1500元 李甲可得遗产1000元,李乙可得遗产20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2000元
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李波的生父母、李小波 李波的养父母、李小波 李波的生父母、张某 李波的养父母、李小波、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