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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必须由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制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制镇人民政府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制镇人民政府
一定规模以上的重点建制镇 具备行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能力的建制镇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必须由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自治区、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制镇人民政府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法》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总体规划编制 ○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 ○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 - ○ ○ 乡、村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 -
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