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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然后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不必报请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只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即可 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先修改总体规划
要确实考虑开发商的利益,一切均以其为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各级政府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使用进行管理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该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堿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一级审批机关 原审批机关 上一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