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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之间的诉讼应当中止审理,乙公司被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该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只有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甲公司可以申请和解,甲公司的债权人黄某某无权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甲公司两年前将工厂的一批设备抵押给乙公司,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乙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
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B 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A 债务人企业甲公司 甲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甲公司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重整的申请 乙公司应该在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甲公司破产的申请后才能提出对甲公司重整的申请 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王某作为拥有甲公司15%出资额的股东,可以申请重整
甲公司的出资人在法院受理申请之后宣告破产之前可以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到期日是2008年6月1日,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管理人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且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请求丁公司履行与甲公司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列入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向甲公司表示取回该批货物 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表示取回该批货物 向承运人要求返还货物 向承运人要求中止运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乙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损失,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驳回申请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破产申请时,甲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甲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不上诉,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后将发生效力
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乙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有权自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公司和甲公司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甲公司的保证人
甲公司 乙公司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甲丙二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