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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保证人应当白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内履行纳税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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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税行为的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  高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是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的  保证人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还要考虑相关的费用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纳税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公安机关可以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60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鉴于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局势,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决定开征新税种或提前征收部分税款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纳税质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不动产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及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次日起生效  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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