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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 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2年以上 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外资银行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外资银行不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外资银行不可以在境内设立分行 外资银行不可以从事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 与中资银行分行经营业务范围一致 目前只能做联络工作,还不能开展具体业务 可以经营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与具有建立资格的法人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一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