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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Ⅱ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自基础底面算起累计至5m深为止 当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厚度大于10m时应计算至10m 应累积至非湿陷性土顶面止 计算至Q2黄土顶面止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至基础底面下5m 自重湿陷性场地基础底面下湿陷厚度大于10m时,应根据地区及建筑物类型确定 对重要建筑物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穿透湿陷性黄土地层 挖方段勘探孔深度应至路基面以下5m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设备基础地基和构筑物地基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既有建筑物地基和没备基础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既有建筑物地基和设备基础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拟建设备基础地基和构筑物地基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基础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既有建筑物地基和设备基础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地基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基础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即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即有建筑物地基和设备基础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地基
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0m)算起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15m(或地基压缩层)深度止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黄土层的顶面止 其中湿陷系数δ(15m以下为δzs)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
自基础底面算起累计至5m深为止 当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厚度大于10m时应计算至10m 应累积至非湿陷性土顶面止 计算至Q2黄土顶面止
(A) 0 (B) 1.5 (C) 1.0 (D) 按自重湿陷系数β0取值
(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基础 (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既有建筑地基和设备基础地基 (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既有建筑地基和设备基础地基 (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基础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至基础底面下5m 自重湿陷性场地基础底面下湿陷厚度大于10m时,应根据地区及建筑物类型确定 对重要建筑物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穿透湿陷性黄土地层 挖方段勘探孔深度应至路基面以下5m
当为局部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等于基础底面的面积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且不应小于0.5m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且不应小于0.5m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且不应小于1m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基础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即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即有建筑物地基和设备基础地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中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地基
自基础底面算起累计至5m深为止 当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厚度大于10m时应计算至10m 应累积至非湿陷性土顶面止 计算至Q2黄土顶面止
总湿陷量应从天然地面或设计地面起算 在非自重湿陷性场地应累积至基础底面下5m(或压缩层)深度止 在自重湿陷性场地,对大桥、特大桥应不小于15m 对“铁路特殊岩土规程”提到的其他地区,计算深度不应小于10m
自基础底面算起累计至5m深为止 当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厚度大于10m时应计算至10m 应累计至非湿陷性土顶面止 计算至Q2黄土顶面止
自重湿陷系数小于0.015 总湿陷量小于7cm 计算自重湿陷量小于或等于7cm 湿陷系数小于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