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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进行说明,并由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在二审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法院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双方质证 案件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来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不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再组织双方质证
法官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双方质证 案件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不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再组织双方质证
法官起主导作用 鉴定人不能参加 首先围绕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 当事人享有质证权利
证据交换可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也可由书记员主持进行 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得组织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与法院进行质证
法院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双方质证 案件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法庭不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进行质证 依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法庭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由法院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由法庭出示,并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由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无须出示也无须质证,法院可以直接采纳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不须进行质证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对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对一审已经认定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法庭一律不予质证
法院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双方质证 案件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法庭不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不需要进行质证 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无需质证即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无需双方当事人质证即可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