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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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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甲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未生效  甲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李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若甲与王某之间的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买方居间合同  卖方代理合同  买方代理合同  卖方居间合同  
赵某急于出售本套住宅来偿还债务  李某不了解市场行情盲目购买  本套住宅对李某有特殊意义  李某与赵某之间有亲戚关系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公司委托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为某厂及李某  买卖合同主体应为某厂与李某、王某  买卖合同中王某、李某对某厂承担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中,若无确切证据该合同只约束李某与某厂,其主体应为王某与某厂  
被告深圳一家“三来一补”企业接受投资后在广州履行了该补偿贸易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深圳或者广州的法院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在上海交货,实际却是在北京交货,那么最后关于这笔买卖合同的纠纷上海的法院如果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话就没有管辖权  李某与赵某约定在A市履行买卖合同的交货手续,但是李某将货物改买他人,赵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李某住在B市而赵某住在A市,因此本案纠纷不能由A市法院审理  甲乙的加工合同约定以甲所在的A市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实际上加工人乙在B市完成了加工行为的主要部分,因此B市法院才有权管辖此项加工合同引起的纠纷  
交易货币和货品均在甲市  交易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品应在乙市  交易货品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交易货币和货品均在乙市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