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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污水处理设施 一级污水处理设施 二级强化处理设施 一级强化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较大型、中型、小型相结合的方式布置 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的江流区域 污水处理厂应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可与城市垃圾焚烧厂统筹建设
确定规划期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布局 确定城市雨水排除与利用系统规划标准、雨水排除出路、雨水排放与利用设施的规模与布局 布置各级污水管网系统 布置再生水设施和各级再生水管网系统,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等要求 在满足不同用水水质标准条件下考虑将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后用于生态用水、市政杂用水、工业用水等,确定城市再生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大于80%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不用符合任何标准;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后可以任意弃置
根据城市和区域水资源的状况,合理选择水源,科学合理确定用水量标准,预测城乡生产、生活等需水量,确定城市自来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根据城市用水状况和自然环境条件,确定规划期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布局,布置各级污水管网系统 确定污水处理厂数量、分布、规模、处理等级及用地范围 根据城市水资源紧缺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布局,在满足不同用水水质标准条件下,考虑将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后用于生态用水、市政杂用水、工业用水等,确定城市再生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布局
成熟可靠的技术 污水处理新技术 技术经济可行的技术 达标排放的技术
根据城市和区域水资源的状况,合理选择水源,科学合理确定用水量标准,预测城乡生产、生活等需水量,确定城市自来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根据城市用水状况和自然环境条件,确定规划期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布局,布置各级污水管网系统 确定污水处理厂数量、分布、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用地范围 根据城市水资源紧缺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布局,在满足不同用水水质标准条件下,考虑将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后用于生态用水、市政杂用水、工业用水等,确定城市再生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布局
如对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则须对城市污水进行深度处理 城市污氷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采用先进的新技术 根据对污染物排放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城市污水处理新技术
确定规划期内污水处理量 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等要求 制定水环境保护、污水利用等对策与措施 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容量 确定降水排放设施的规模与容量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以合理赢利的原则核定 污水处理费按年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 补偿排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成本,并合理盈利 补偿排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成本,不得盈利 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不得盈利
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进行一级强化处理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 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 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征收 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 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 但必须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等,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 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作为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污水处理厂按较大型、中型、小型相结合的方式布置 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的江流区域 污水处理厂应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可与城市垃圾焚烧厂统筹建设
污水处理费按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 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征收 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一并征收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污水处理费不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只是强制企业履行社会义务